院内制剂要如何研发与申报?
2023/11/29
院内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的固定处方制剂。

院内制剂的存在是为补充临床用药的不足,其前提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且在本医疗机构内供临床医生使用。

院内制剂包括医疗机构化药制剂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又分为一般中药制剂和特殊类别的中药制剂。特殊类别的中药制剂指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 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 ,即专指属于医疗机构制剂范围,采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以传统用药途径给药的传统剂型,要求其药用物质基础与传统中药相比未发生变化。传统中药制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即可,而其他的医疗机构制剂则需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册获得批准。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相关规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传统中药制剂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对传统中药制剂范围、不得备案的情形、备案提交的资料、备案程序等内容做出明确。为落实公告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自出台了相应的备案细则。
医疗机构研发中药制剂为选择疗效优、安全性好的临床处方,通过工艺研究筛选工艺路线、明确关键工艺参数以确定合理可行的配制工艺,通过质量研究确定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法,对制剂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制剂质量是否稳定,制定适合的质量标准,从而形成具有固定的处方和制法、质量稳定可控、安全有效的中药制剂成品,视不同情况开展相应的药效学、毒性试验,通过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或者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但有的医疗机构因研发经验较少,在投入较大人力、物力与时间成本后,中药制剂研发工作质量仍与法规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不能达到研发目的。
临床处方因素中药处方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立题基础,是开发为安全、有效、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的前提,也是研发立项首先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判断中药处方是否适合开发为制剂产品需考量以下方面。
临床处方的疗效中医临床处方纷繁千万,在临床应用实践中显示出确切的、真实的、可重复的临床疗效,能够体现显的临床治疗优势的临床处方,才具有制剂开发价值。如用于治疗中医优势病种的有效处方、中医优势专科或者疑难杂症临床验方,临床定位明确,或标本兼治,或明显改善症状,均是适合研发制剂的处方来源。
临床处方是否组方固定固定的临床处方才适合研发为中药制剂。如果在临床使用中临床处方不能固定,需要根据患者个人情况进行辨证施治、灵活加减处方药味才能发挥临床疗效的情形则不适合研制中药制剂。经过较长时间的临床总结归纳、调整改进,形成固定的组方,即可以具备条件开展后续的研究开发。
临床处方不良反应情况良好的临床处方除疗效外,另一重要方面是安全性因素。在临床实践中不显示不良反应或者不良反应少且轻微的临床处方,临床获益远大于风险,适合制成中药制剂成品使用。

是否符合相关制剂注册或备案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立项之初应特别注意判断准确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或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相应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申报资料撰写提交方面问题。如各项申报资料内容前后不一致,例如申报事项填写不准确,处方、制法、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未经过仔细核对,处方中各药味的君臣佐使顺序排列不正确;如部分申报资料内容过于简略,例如立题目的和依据资料中缺少对拟定适应证治疗现状及常用治疗药物、目前常用治疗药物情况、国内外同类品种研究进展等内容介绍;又如上传资料不盖章,不是彩色原件扫描文件,例如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备案表、资料封面等文件。

2.制剂名称不符合。要求制剂命名不符合命名规则,或与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重名,或者制剂命名有夸大作用的用语。

3.处方来源等情况介绍不明。中药制剂如来源于临床医生的经验方或协定处方,申请人应说明临床应用基础及使用历史。如申报资料未说明处方起源,处方来源不明确,未描述处方筛选演变过程和处方固定过程和时间,未介绍临床应用形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使用人群,临床应用病症等,则不能准确体现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应用历史。

4.临床使用背景情况资料不符合要求。临床应用历史证明性资料不充分,如处方信息不全,不能反映处方组成、使用方法和剂量、患者情况等信息。临床病历资料不能体现疗效,提供的临床处方或病历数量不够。合并用药情况或其他治疗措施记录未进行总结分析。临床疗效总结无中医临床症状改善的评价内容,缺乏科学分析。

5.安全性数据不充分缺乏足够的临床应用安全性资料。未进行有效的不良反应监测,未提供患者在治疗前后的临床安全性观察指标或数据。

6.理法方药分析不当理论依据论述不充分,从主治病证、处方用药等方面进行的古今文献综述不够,不能充分说明立题依据的科学性,未体现引用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及针对性,未注明出处。

7.药味用量超过法定标准根据处方组成中药味处方用量、制剂制成量结合制剂用法用量计算药味日用量,部分药味的使用剂量超过法定标准。传统中药制剂的临床处方各药味用量应在法定标准之内,申请注册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味用量如超过法定标准,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内容问题【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未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和处方药味文献资料等相关资料准确填写。

9.处方中药味未固定药材基原,或资质证明文件不齐全。对于法定标准中有多个基原来源的药材应固定其中一个基原,并提供鉴定依据及检验报告和购货证明。制剂过程中所用的辅料也应符合药用要求,提供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证明。

10.药学研究不符合要求如质量研究、稳定性试验样品不是中试以上规模产品。质量研究中质量指标考察不全面,如处方中药味质量控制指标不足亦未进行质量研究试验,研究过程试验设计不正确,如回收率试验设计不规范。1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证明性资料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应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质量标准、检测报告及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有效的注册证书或核准证明文件,或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药包材登记数据中具有符合要求的包材登记号,比如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登记平台中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为A。而有的资料中提供的证明不符合要求,或者出现提供的资质文件与资料中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12.专家论证材料不齐全对于拟申请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品种,专家论证材料是重要评价资料。论证由备案医疗机构以外的专家进行,专家组成应涵盖方剂学、药学、药理毒理、临床各个专业方向,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并提供资料专家职称证明文件,包括工作单位、研究方向、临床科室等详细信息。常见问题如缺少专家职称证明文件,未出具方剂、药学、药理毒理、临床等研究涉及方向的论证意见,论证结论不全面、不明确,不能说明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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